第五十六条

有效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人或者奖励评审人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或者奖励评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从事评审工作的资格:

(一)提出虚假意见或者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制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