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创新经费来源渠道,增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经费投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估。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