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的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科学技术创新;

(五)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重大项目建设,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公共服务;

(六)科学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科学技术创新奖励;

(七)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及服务;

(九)其他科学技术进步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