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报告制度和科学技术成果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为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信息查询、项目筛选、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