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八条有效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劳动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优化项目经费管理,合理调整经费的支出结构,扩大人力资源费的支出比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