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流动站,依法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开展科研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