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扩大产业创新发展技术供给。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优化研究方向和重点,实施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工程,提升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