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各层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科研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