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政策、经费投入、项目实施、奖励扶持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