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