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坚持开展广播体操、班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