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经营企业的业务管理,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