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经营企业的业务管理,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