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本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二)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三)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