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目标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检查,并组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