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并公示。

对驾驶员无理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虚增行驶里程、未征得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多收车费、不出具票据、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乘客有权向经营者、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并配合协助调查。

经营者、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为投诉人保密。

治安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