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标志;

(二)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四)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上、下车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遵守站点上下客规定;

(六)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租乘费用;

(七)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驾驶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服务;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服务。

中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