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手续。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