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从业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成都市居住证”;(二)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四)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