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从业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