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