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手续。经营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本结构、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