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经营者停业整顿期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