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终止:

(一)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二)在经营期内经合同双方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

(三)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