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终止:(一)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二)在经营期内经合同双方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三)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