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照出让方案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完善经营条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