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