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出让价格;

使用期限和车辆要求;

出让方式、使用要求等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