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