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