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