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的毗邻区域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