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