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