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