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