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