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