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引发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