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消毒产品予以暂扣并责令限期补证,逾期补证不全者,暂扣产品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已先行出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