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归侨、侨眷境外亲友赠送的用于科教和残疾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赠送物资的用途,不得故意损坏赠送标志,侵占赠送财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