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对归侨、侨眷企业、事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的资产,经评估机构作价后,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