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比照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具体执行办法由省地方税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