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用地,经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属于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可比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和场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