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置的资产,投资所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害,也不得干涉其经营管理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或罚款标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乱收费、乱罚款或强迫捐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