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私营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或归侨、侨眷个人在企业、事业中所占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或转比。转让时,受让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