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

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用房,拆迁单位应持县级以上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利于企业、事业经营发展的原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因搬迁造成停产的,拆迁单位应对被拆迁的归侨、侨眷企

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并发给搬迁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