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用房,拆迁单位应持县级以上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利于企业、事业经营发展的原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因搬迁造成停产的,拆迁单位应对被拆迁的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并发给搬迁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