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公章、牌匾、社会公益广告、重要会标、宣传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