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县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