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