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