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贪污、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追缴款物,并处以违法所用、所得款物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按照原捐赠用途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