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